宁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将有新变化!
8月30日至31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表决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权威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厘清了物业管理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有不少亮点。
为了促进业主自治,条例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的方式、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的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召开,条例规定“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免费提供业主大会会议系统供业主使用”,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导向。
为推进执法进小区,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人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责任清单制度,保证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责任的落实,及时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条例还对完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的监管、专项维修资金设立和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自主管理。
宁波发布特约摄影师 水贵仙/摄
以案说法
1.住宅分隔出租,群租房苗头再现
案例 网友:我们小区由长城物业管理,共有400多户住户,小区内存在群租问题时间已久,近日更是出现了部分装修队在小区招租叠拼、联排白坯房,分割成群租房后出租的苗头。
条例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
(二)违法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超标准雨棚,违法改变房屋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改变排水排烟管道等,不使用规划设计的空调外机平台而在外墙面悬挂空调室外机;
(八)违反规定出租房屋、车棚车库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2.老物业退出管理时“蓄意破坏”
案例 市民王先生:小区业主对老物业管理不满,选择新物业管理社区,但老物业不肯离开,产生蓄意破坏行为,比如砸坏电梯厅、在停车库积水等。
条例相关条款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故意损坏或者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违反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资金的,责令退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3.专项维修基金启用难
案例 网友:我家小区外墙平台渗水,墙皮脱落,导致室内飘窗墙顶上已有发霉和墙皮脱落迹象。
条例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比例设立应急备用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以从应急备用金中直接拨付:
(一)消防、排水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严重故障的;
(四)屋顶、露台、外墙严重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4.老旧物业交接,垃圾无人管
案例 网友:小区刚刚换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物业美屋物业公司留下大量垃圾未处理干净,绿化带、大件物品堆积场更是堆了大量垃圾,曾长达几个月未清理。
条例相关条款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办理物业服务交接手续期间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5.占用业主公摊面积、人防车位等
案例
网友:物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将架空层打造成房间给员工居住,还在里面引发了火灾。这个架空层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让员工居住。
网友:小区物业在人防车位搭建临时垃圾房近3年,没有通风,没有排污设施,满地垃圾,油腻肮脏。
条例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长期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四)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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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宁波晚报
文字:房伟 编辑:沈晓燕
一审:沈晓燕 二审:张志龙
三审:郑仲晔 终审:刘雄飞